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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信息发布者:田雨佳
    2017-03-12 15:59:12   转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16] 51


    铁政办发〔201651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4

    铁岭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证券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委、铁岭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铁岭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协调合作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可能发生在我市辖内的带有区域性、局部性、地方性、单个性等特征的非全局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条  协调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按职责分工充分交流有关信息,定期召开例会,有重点地排查分析、评估预警辖区金融风险,研究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合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以及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关键在早、根本在防、核心在疏”的工作原则,针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多由局部或单体事件的发生、传导、扩散生成的特点,及时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或管控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处理辖内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委主任、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行长、铁岭银监分局局长、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由市金融委、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铁岭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维稳办、市处非办、市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市政府可增减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机制负责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全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金融重大事项和金融风险通报制度;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确保全市金融健康稳定运行;协调跨行政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本机制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以及综合协调、会议筹备、会议纪要整理编发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铁岭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金融委、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铁岭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所设联络员组成。必要时,办公室可从成员单位临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金融委:主要承担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本机制运行情况。负责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代表本机制办公室督促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九条  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依法履行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方案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措施。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运行;依照《存款保险条例》赋予的职责,完成辖区内存款保险各项工作;通报宏观调控政策、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反洗钱等工作情况;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初审,管理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的有关资产,承担使用中央银行资金化解金融风险行为的检查监督等工作职责。

       第十条  铁岭银监分局:通报辖内银行业运行动态,分析跨业经营趋势,评估银行业风险等级,研究制定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的工作措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规范发展,制定、完善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通报银行业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通报辖内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类风险防范化解、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遇有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及时通报协调合作机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网络、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负责负面舆情监测管理,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报道、虚假信息、过多负面渲染对金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凡刊播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重大金融事件的新闻稿件,须征得本机制办公室的同意。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负责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处理方式等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对典当、寄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管,拟定相关发展规划和市场建设建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研判,提交相关分析报告;提供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审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等信息;推进国有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协调解决影响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损失,通报涉及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破情况;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根据犯罪手段和特点,适时提出并督促金融单位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金融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打砸抢盗金融单位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决算等信息;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借贷各方行为,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应急措施,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第十六条  市工商局:严把金融业务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依法取得金融监管机构核发许可证件而申请从事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将维护金融稳定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统一起来,与金融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妥善处理群众来访的接待和组织协调工作,密切关注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和风险隐患的消除工作,指导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处置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十八条  市处非办:负责全市处置与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向协调合作机制办公室通报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指导辖内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涉法问题抄报本机制办公室。及时通报案件审结、执行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  本机制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主要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通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研究分析辖内金融稳定工作形势,制定工作措施,部署下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贯彻落实协调合作机制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工作沟通、综合协调等各种形式的会议,统一协调成员单位工作,确保协调合作机制顺利运转。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及时交流信息,保持渠道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合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该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力量投入,认真采集信息,并做好信息分类整理和数据统计工作,组织进行分析和研判,提出建设性意见。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查询、文件抄送、要情报告和信息保密等工作,严防重要信息外传或泄漏。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围绕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政策性风险;地方金融稳定发展态势及风险隐患;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发展动向,市场风险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金融业监管报告或监管信息简报;跨市场产品发展情况及风险表现形式;金融生态环境及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情况;金融犯罪趋势及金融案件发案率等,进行信息交流。

    第六章   风险防范、化解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类机构和各类风险进行细划分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分类指引,对主要风险要做到能发现、会处置,以最小的代价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均应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配合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协调合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在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过程中,涉及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参与单位应制定与牵头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或风险分类指引相衔接的预案或指引。

    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铁岭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发挥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作用,进行有效监测和科学分析,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做出正确评估判断,并及时发出预警,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对于有蔓延趋势的金融风险,要及时提请召开临时会议,研究防范处置。

       第二十六条  金融风险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合规地做出快速反应。金融监管机构应立即作出准确判断,确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应采取的救助措施等,并立即向协调合作机制办公室报告。同时,组织指导金融机构成立自救组织,制定自救方案,加强内部管控等。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应根据风险程度及救助需要,给予必要流动性支持,或按照上级授权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等。当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有向影响社会稳定演化的趋势时,公安部门应及时进驻现场,维持秩序,防止打砸抢事件,保全金融机构资产。宣传部门应发挥新闻媒体在风险处置中的舆论导向作用,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信访部门应妥善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消除和化解对立情绪。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与处置,符合《存款保险条例》介入情形的,按《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及存款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机制是建立在相互合作基础上的,需要在实践中修改和完善。但在正式修改前,各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维护本机制的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本机制的修订权、解释权归协调合作机制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单位信息交流内容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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