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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政办发[2016] 5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辽交路政发〔2016〕349号)和全省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货运车辆生产、改装、销售及道路货物运输、路面行驶的全过程监管。统一执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全面加大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货物违法装载的源头治理力度,扎实推进交通、公安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公路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明晰、运行通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专项治理时间安排
2016年9月21日—2017年7月31日。
三、分工明确,严格把关,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加大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查力度,鼓励公众对汽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汽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行为,特别是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规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工商等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货运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货运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出厂行为,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四)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按照《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公安、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或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监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严格实施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其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加强在用货运车辆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许可。要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运车辆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
(七)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动执法,切实加强道路查纠。一是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检查,一经发现非法改装问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二是对发现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非法改装车辆当场整改。
三、标本兼治,有效监管,加强货物装载源头治理
(八)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一是组织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交通、质监部门引导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严格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运车辆中途加载货物。
四、联合执法,强化手段,加强路面执法监管
(九)交通、公安部门要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一是结合公路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二是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绕行货运车辆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路段,开展有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执法监管。三是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十)质监部门要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管理。依法做好计量技术规范工作,引导汽车衡使用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加强计量检定监管,确保在用汽车衡量值准确可靠,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十一)交通、公安部门要统一治超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十二)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等执法场所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二是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等治超执法场所接受检测;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三是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交通、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一是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车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经营者实施处罚。三是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管理,有效监督,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十四)强化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责成货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运车辆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五)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十六)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运车辆,鼓励厢式化货运车型发展。二是交通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中心货运车辆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运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全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控。
(十七)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省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辽宁”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十八)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十九)健全完善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云波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李铁刚、市交通局局长吴敏、市工商局局长曹阳、市质监局局长刘士英、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长霍柏良、市公安局副局长杨雨杰同志任副组长的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敏同志兼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治超工作。
(二十)保障治超执法经费。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二十一)加强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各级政府要明确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工商、质监、路政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治超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